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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2019-04-18 10:26   审核人:   (点击数:)

各位2019届毕业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基本条件: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毕业生,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之前产生的利息。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包括以下两类: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年代偿完毕,每年发放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联系人:朱钧 老师,020-320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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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工作处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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