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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2025-02-24 15:45   审核人:   (点击数:)

粤人社规〔202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对到我省基层一线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境内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财政贴息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学生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服务和工作地点在县(区)级以下(不含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服务和工作地点在县(区)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一线。

  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对到我省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的办法。代偿的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申请助学贷款代偿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贷款合同;

  (二)“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三)服务期满后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相关材料及社保缴费记录等;

  (四)接收代偿的银行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信息。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向服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审查申请资格后,将代偿资料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代偿人员信息和代偿金额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代偿汇总表后,对申请学生的贷款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代偿费用。

  第八条已享受过中央、其他省份及我省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或上岗退费的不再享受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XX年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附件【附件1-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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